近年來,隨著我縣城鄉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加大,濫采、盜采、強采河道砂石資源及非法占用河道的行為屢禁不止,給河道防洪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為了強化河道管理,規范水事行為,保持全縣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對全縣所有河道的采砂行為進行全面整治。已經辦有《采砂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停止采砂,進行自查和平整河道,待縣水務局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始采砂。
二、凡是未辦理《采砂許可證》的非法采砂業主,立即無條件停止非法采砂行為,并主動向縣水務局報告,說明情況,接受處理。
三、重點工程、公益事業建設需要采用河道砂石料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施工單位,書面向縣水務局申請,由縣水務局河道管理處統一進行協調,取用砂單位依法辦理《采砂許可證》,方可進行取砂。否則,將按照非法采砂行為依法處理。
四、自通告發布后七日內,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臨時建筑物,立即自行拆除,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機械設備、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河道,恢復河道原貌。逾期不拆除或撤離的,將由相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五、凡涉及到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生產、建設項目,必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生產、建設項目,一切后果自負。河邊建房必須由縣水務局審批后才能向規劃、土地等部門申請辦理建房手續。
六、公民私人建房等自用砂石,需經所在鄉鎮、村證明,按河道管理機關指定的地點和作業方式取用;否則,一律視同非法取砂予以處理。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顧全大局,服從統一規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嚴禁搶奪和自行轉讓拍賣河道資源,制造事端。凡未通過縣水務局許可,私自將河道租賃、承包給第三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收回交由縣水務局河道管理處。
八、全縣所有單位和個人均要認真執行本通告規定,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治理河道,發現河道內非法活動,及時舉報。對不執行本通告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從快、從重,嚴肅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竹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時間:2009-08-31 1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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