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依法打擊處理涉訪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湖北省信訪條例》、《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依法處置非正常上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上訪人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進行非正常上訪的,由居住地基層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訓誡后,交由所在地黨委政府進行法制教育,指出其危害和后果,引導其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
對上訪人到國外駐華使領館區“告洋狀”的行為,屬于嚴重的非正常上訪行為,公安機關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
二、上訪人未經批準在各級黨委、政府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游行、示威等以及其他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進行非正常上訪的,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機關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規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聚眾圍堵國家機關,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上訪人到黨政機關及周邊和其他重要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或滯留、占據信訪接待場所,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進行非正常上訪的,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不聽從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經訓誡教育不聽勸阻,再次實施上述行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人攜帶的有關材料和物品,應予收繳、登記、拍照,與案件有關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依法扣押。
四、上訪人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不聽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進行非正常上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并責令信訪人將被棄留人領回;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多人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推選代表進行上訪的,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六、對在上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顒踊蛘呱显L時堵門、堵路、堵車、堵工地和鬧訪、鬧喪、鬧醫、鬧災的行為,公安機關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或勞動教養。
在上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二)項和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訪過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可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及時解救被侵害人,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上訪人在公共場所采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擺放尸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或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進行非正常上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對不聽從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再次實施上訪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予以勞動教養;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危害公安安全造成一定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八、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非正常上訪或者以上訪為名借機斂財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信訪秩序或社會秩序的,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勞動教養。
九、對多次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處置。對已訓誡過的非正常上訪人員又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警告;對被警告人員再次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經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員再次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予以勞動教養。
十、對在上訪過程中出現其他非正常上訪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視其情節、危害程度嚴肅處理。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告。
竹溪縣人民法院
竹溪縣人民檢察院
竹溪縣公安局
竹溪縣信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