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查處和遏制我縣城區違法建設行為,維護城市建設的正常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以及《竹溪縣縣城規劃區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文件精神,竹溪縣人民政府決定對城區違法建設進行清理和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未經規劃、國土部門批準、或者不按規劃、國土部門審批要求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均屬違法建設。
二、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城區所有正在進行的違法建設必須無條件停止,并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理。各建筑業主要主動公示相關行政審批證件,接受社會監督。本通告發布后,仍頂風違建、違法搶建的,將報由竹溪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三、本通告發布之前已建的違法建筑,從即日起禁止買賣、轉讓,等候處理。本通告發布后二十日內,對于違法建設工程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將通過媒體發布公告,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建設單位、所有人、管理人的,將報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沒收。
四、對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煽動、組織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凡在查處違法建設活動中工作不力、消極推諉,擅自審批簽字蓋章,造成惡劣影響和不良后果的,堅決依照黨紀、政紀從嚴追究責任;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從嚴從重處理。
六、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所有以農民自建房名義報建而實際從事房屋開發的開發商或業主應主動到縣城區建設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說明違法建設情況并接受調查處理,凡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說明違法建設情況并拒不接受調查或處理的,縣城區建設綜合執法辦公室將依法對業主和違法建筑在媒體上曝光并交由有關部門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市民購買房屋前要查看有關行政審批證件或咨詢縣城區建設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查詢所購買房屋是否合法。市民購買合法產權房屋,辦證等權益受法律保護;購買違法建設的房屋,辦證等權益不受法律保護,并自行承擔后果。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城區建設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一樓,電話:2731040)
竹溪縣城區建設綜合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
竹 溪 縣 人 民 法 院
竹 溪 縣 人 民 檢 察 院
竹 溪 縣 公 安 局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