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 文 陳玉梅
作為監督形式之一的人大監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群眾意志,對由它產生“一府兩院”的行政、執法和工作情況實施的監督。這種監督是通過憲法授權,各級人大行權,促使“一府兩院”依法行政、陽光司法、科學施政、廉潔勤政,對促進我國經濟社會法制化發展,推動民主與法制進程、造福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很多現象警示,人大監督并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當前,在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大發展時期,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定要站在為黨負責的立場上,嚴格按照憲法規定履職行權。
各級人大在履職行權的時侯,一定要充分認識肩負的歷史使命,嚴格按照憲法規定和人民的要求辦事,日常開展監督檢查時要認真組織周密部署,審議工作時,要充分吸納代表意見建議,科學形成建議意見并堅持督抓落實,在任用干部時,要和黨委保持高度一致,積極組織任前考評述職任后跟蹤問效,依法堅持為黨把好干部“用人關”。
總之,各級人大要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不能出現“履職空白”和“監督真空”,更不能讓監督流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