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確定為“十五”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但在當前社會,仍然還有一批由于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從而陷入困境,處于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一、法律援助工作現狀及其面臨的難題
我縣作為經濟貧困縣,當前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上仍然存在許多難題。我縣總人口近37萬,其中有城鎮低保對象1.3萬余人、農村特困戶2萬余人、殘疾人9000余人、老年人3.2 萬余人、未成年人7萬余人、外出打工者約5萬人,還有下崗失業人員和優撫對象等,這些均屬潛在的法律援助對象。他們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是促進和諧社會、和諧竹溪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現階段在開展法援工作時,主要面臨以下難題:
(一)法律援助事業宣傳力度不夠,公眾認可度和信任度欠缺。法援對象多是老弱病殘的弱勢群體,大多沒有受過太高的文化教育。很多甚至還是法盲,完全不懂任何法律知識。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全然不知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據了解,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我縣貧困的農村山區,很多受害人因為沒有錢打官司或者害怕麻煩而放棄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加上山區消息閉塞,許多老百姓根本不知還有法律援助中心這一機構的存在。
(二)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不夠完善,與公檢法銜接機制不夠完善。根據法律援助相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除了免交代理費外,還應包括減、緩、免交訴訟費,這就涉及到法院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批問題。對于法院而言,法律援助案件一般僅限于或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免交訴訟費,可能性太小導致得到法律援助的可能性變小。這就直接導致一個問題:法律援助機構能夠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法院卻沒有同意其緩、免交訴訟費用,最終導致無法立案。因此,法律服務費的免交和訴訟費緩、減、免的銜接問題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經濟困難的農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批準得到免費幫助卻不能進入訴訟立案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人員匱乏,法援辦公經費短缺。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僅有兩名公職律師,公職律師隊伍人員嚴重短缺,加之辦公經費不足,面對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激增的狀況,難免顯得力不從心,難以達到優質、高效的法援辦案質量。
(四)法律援助質量監督體系不夠完善。辦案質量的評估力度不夠、法律援助質量監督體系的缺失導致很多案件雖然開展了但質量不高,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損了法律援助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很多當事人不明所以,沒能擺正自己的位置正確的對法援案件進行監督。
二、對癥下藥,增強法律援助效果
針對我縣法律援助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建議對癥下藥,緊抓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促進竹溪民生團結、和諧發展。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法律援助知曉率“廣泛化”。針對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大多農民們知識水平低下,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的情況,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和基層司法所應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進行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印發法律援助相關的宣傳冊子或者小單頁,挨家挨戶的進行分發,主動為不識字的老百姓介紹相關知識。組織法律志愿者下鄉為農民朋友講解法律援助涉及的一系列問題,讓他們初步了解法律援助這項服務的存在性和公益性。積極鼓勵百姓們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碼做到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能第一時間想到申請法援的幫助。使得法援在一定程度上深入人心,扎根心底,能成為百姓心中的一道保護墻。
(二)簡化審批手續,促進法律援助覆蓋率“擴大化”。法援的對象主要針對部分弱勢群體,我縣作為全國百大特困縣之一,總體經濟較為落后,人均收入相對于別的地級縣市較低。很多百姓都有打不起官司的時候,這種情況下,法援可以適當的擴大受眾面,把收入中等偏下的家庭也列入法援范圍之內。擴大法援覆蓋面,建立基層法援工作站,并在各縣直單位社區鄉鎮建立相應的法援工作點,確保百姓身邊就有可以依靠的法援保障。盡量簡化法援審批手續,除卻繁雜的程序。集齊相關手續做到一步到位,提交申請后能迅速進入法院立案階段。以此增加百姓對法援案件辦理效率的信心,提高法援的質量。
(三)完善銜接制度,促進與公檢法銜接“常態化”。由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援助條列》立法層次較低,職能分散,不能很好的與其他部門建立長效發展機制以促進協調發展。這就要求國家能夠對現有的零散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編,研究各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性,相對地修改或者刪除互有沖突的條款。要提升法律援助的的法律地位,就要加快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體系,提升法援的立法層次,保證與公檢法相關的法律制度達到完美銜接。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因地制宜,根據《法律援助條列》相關規定,結合自身的職能特點及法援現狀制定相應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形成多層次的法援規章制度體系,建立并不斷完善首問責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接聽接待制度、服務要求公開制度等工作機制,更好地保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四)加強人才培養,力促法律援助人員隊伍“專業化”。
法援案件的質量,不僅在于法援的結果即官司是否打贏了,更重要的是法援進行中,承辦人是否按照相關規定盡心盡力幫助當事人,盡最大全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樹立自己的良好形象。選拔一批優秀年輕的法律人才加入法援隊伍,鼓勵專職律師加入,并進行重點培養和提拔。對于專職律師來說,如果從事法援事業可以為其帶來社會聲譽,增加其知名度,無形中就為其增加了一筆隱形財富,能吸引更多的客戶上門,這樣他們也會樂于從事法援服務事業,并盡心盡力把工作做好。針對基層法律工作者,大多是非專業法律人士,但他們又多少懂點法律。這樣可以鼓勵他們多鉆研法律,通過參加全國司法考試獲得相應的律師資格,以此充實法援專業隊伍。
就我縣近幾年情況來看,申請法援的主要對象是在外務工的農民工。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家鄉的法律援助中心。這種發展勢態很利于我們開展法援工作。我們可以在為農民工維權方面多下功夫,成立一支專業的維權隊伍,爭取每次維權都能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一來,就奠定了法援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地位,不知不覺中就提升了法援的質量。
(五)加大經費投入,力促法律援助辦案質量“高效化”。適當提高對公職法援律師的津貼補助,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有很大幫助。一是政府應將法律援助的辦案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最低經費保障制度。只有辦案經費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們才能無后顧之憂全心全力地投入到案件辦理中,不用因考慮到經費不足而省去一些必要程序,影響法援辦案質量。二是成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會,加大宣傳力度。法援作為一項公益事業,應該多渠道進行宣傳,號召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企業進行捐助活動,廣泛募集法援資金。投入到法援案件辦理之中,提升法援質量。
(六)建立監督體系,促進法律援助辦案“優質化”。
要改變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好辦壞一個樣”的不合理現象,可以通過建立相應的法援案件服務質量評估體系,將辦案效果與辦案補貼結合在一起即根據評估界定律師的津貼補助。這既是對承辦人的監督,也是一種激勵機制,可以有效調動其辦案積極性,使法律援助更加充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法援案件的質量。
加強當事人對法援案件的監督。當事人應該被告知有權對自己的案件進行監督,這一點可以在法援案件開始之前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相關的監督權利和內容。案件關系到當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最大維護,有了當事人對案件的密切關注和監督,案件質量自然能上的去。案件結束之后,可以由當事人就律師辦案情況做一個評價,填寫反饋意見,直接上交法援機構。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法援案件受理質量的提升。
制定案件卷宗歸檔制度。法律援助的承辦結果最終體現在案件材料上,授援人是否盡到應盡責任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案件承辦過程中的各種材料上。可以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制定不同的卷宗歸檔標準,法援機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這些檔案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完成了法援辦理過程中所必須的調查取證、會見、閱卷、調解、出庭及其提交代理詞、辯護詞及調解協議書等辦案必須的工作。通過這一手段對案件辦理的質量進行監督,促進法援辦案達到最大優質化。(龍壩司法所:賀玉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