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一方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群眾反映訴求和解決問題最便捷的處理方式,更是我們 國家“以和為貴”和“止紛息爭”的優良傳統,從而成為基層乃至政府解決矛盾糾紛的基本準則之一,被譽為治國安邦的“東方經驗”。竹溪縣天寶鄉地處溪城南部山區,地廣人多,再加上這幾年重要工程的開工遷建,很多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出來,解決這樣的矛盾糾紛要是全部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將存在很多困難,相對基層法庭人員少調查處理案件成本也會增加,在這種現狀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基層司法所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現就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司法所的作用、關系和發揮聯動調解作用方面談一點淺見。
一、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基層司法所共同的作用
現行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繼承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而成的一項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制度。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以下簡稱人民調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具有群眾性、民間性、自治性、靈活性、便利性的性質和特征,是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一項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主要是及時、高效、便捷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基層司法所是司法行政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擔負著法制宣傳、依法治理、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司法行政職能,是我縣基層司法運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二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具有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人民調解法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司法所作為縣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具有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的職能,人民調解委員會須在基層司法所的指導、協助下開展工作。在處理矛盾糾紛的過程中,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主動排查矛盾糾紛,為司法所調處糾紛打下基礎,司法所應協助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做到調處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發揮二者聯動調解作用的途徑
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基層司法所在基層共同承擔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特別是在處理民間糾紛的過程中,二者所開展工作的關聯程度非常大,如何創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機制,制定完善聯動銜接、科學實效的維穩措施,是開展民間糾紛調解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發揮二者聯動調解作用履行職責的重要途徑。可通過以下途徑更好地發揮二者的聯動調解作用。
1、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目前,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的限制,我縣各鄉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都不健全,一個基層司法所往往要負責全鄉幾十個村,南部山區司法所都是只有一個工作人員,加之山區交通不便,根本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職能作用。因此更需要上級加大基層司法所人員和辦公施設的配置,同時,全縣也應該要求每個村必須配備人民調解委員會,配置辦公設施,下撥辦公經費,建立起聯動網絡,健全組織機構,以便聯動開展工作。
2、健全完善規章制度。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司法所指導、協助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月排查和重大節慶活動、敏感時期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二是建立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建立鄉鎮、村、組聯調信息網絡,人民調解委員會每月定期向司法所匯報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三是建立逐級調解制度。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按類分解,分級負責,分級調處。小糾紛由村民小組調處,一般糾紛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大糾紛由鄉鎮司法所和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四是建立限期辦結制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分析調處難易程度確定辦結時限。一般性矛盾糾紛一周內辦結,復雜矛盾糾紛一月內辦結,重大矛盾糾紛二個月內辦結。五是建立矛盾糾紛回訪制度。對排查調處的重大、復雜矛盾糾紛定期回訪,做好善后工作。
3、提高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現階段,人民內部矛盾形式多樣、情況復雜,民間糾紛從數量、內容及表現形式上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對化解糾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司法員和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合格的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必須具備與調解工作相適應的思想文化素質、事業心責任感、良好道德品行,同時應有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政策水平、科學文化知識。據此,首先應當定期開展培訓活動。端正司法助理員和人民調解員職業道德,增強使命感責任感,抓好業務知識培訓。其次,嚴把進人關,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選舉產生人民調解員,通過統一招錄將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選拔進司法隊伍,發揮其專業特長。
4、轉變觀念,相互配合,聯動調解。司法所工作人員要改進當事人申請解決糾紛的機械做法,主動出擊排查矛盾糾紛,同時,積極指導、協助人民調解委員會排查矛盾。整合維穩資源,發揮整體優勢,明確分工、各盡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合作、培養感情、相互學習,避免激化矛盾,引發刑事案件,確保一方穩定。(竹溪縣天寶司法所:黃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