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縣爭創全國文明城市進入攻堅期,需要全員參與,全員創建。
近日,在竹溪縣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貫徹執行《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提升文明創建工作水平的決議,竹溪縣作為全市唯一的第七屆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應是《條例》落地落實的主陣地,更應是《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這些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推動道德倡導層面向法律制約層面轉變,是規范和約束社會生活中關注度高的不文明行為,不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現階段推進城市治理常態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類難題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作為市民,應當遵守哪些文明行為基本規范?不文明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即日起,本網將結合《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公眾較為關注的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基本規范之五:文明養犬
《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單位、個人應當文明養犬。在市、縣(市、區)建成區內養犬或者從其他區域攜犬只進入的,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按規定到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并按照公安機關管理規定申辦養犬登記證、領取犬牌;已在外地進行了狂犬病免疫接種、辦理了養犬登記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認可;
(二)外出時為犬只戴牌,束犬鏈(繩)牽引,主動避讓路人,及時清除犬糞,乘坐電梯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
(三)不得飼養烈性犬和大型犬,其具體品種、體型標準等,由市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四)不得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
(五)不得攜犬只進入機關、學校、醫療機構、政務便民服務場所、公共文化體育場所及候車(機)室、商場、超市、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場所;
(六)不得攜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車的,須征得駕駛人同意,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懷抱;
(七)不得遺棄犬只、隨意丟棄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體,犬只尸體應當送至有資質的動物診療機構代為無害化處理;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軍警犬和導盲犬、助殘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不文明行為會承擔哪些后果?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養犬人未為犬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攜犬只外出時未即時清除犬糞且不聽勸阻的;
(二)隨意丟棄或者自行掩埋犬只尸體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辦理養犬登記證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犬只外出未束犬鏈(繩)牽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市、縣(市、區)建成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攜烈性犬、大型犬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機關、學校、醫療機構、集體宿舍等不適宜養犬的區域內養犬或者攜犬只進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文明養犬行為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通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款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多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