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縣爭創全國文明城市進入攻堅期,需要全員參與,全員創建。
近日,在竹溪縣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貫徹執行《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提升文明創建工作水平的決議,竹溪縣作為全市唯一的第七屆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應是《條例》落地落實的主陣地,更應是《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這些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推動道德倡導層面向法律制約層面轉變,是規范和約束社會生活中關注度高的不文明行為,不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現階段推進城市治理常態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類難題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作為市民,應當遵守哪些文明行為基本規范?不文明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即日起,本網將結合《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公眾較為關注的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基本規范之三: 文明出行
《條例》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駕駛車輛通過斑馬線禮讓行人,積水路段減速慢行,不搶行逆行,不加塞插隊,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視頻,不違規使用燈光、喇叭,不向車外拋撒物品,不在人行道、盲道上騎行;
(二)有序停放車輛,不侵占人行道、盲道和他人車位;臨時停靠路邊的,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三)服從交通勸導,不亂穿馬路,不翻越交通隔離護欄,不在車行道內行走、招攬乘客,不在機動車道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代步工具;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擾正常駕駛,不爭搶座位,不在車廂內食用刺激性氣味食品,不外放電子設備聲音;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不文明行為會承擔哪些后果?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處罰決定通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
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人完成社會服務的情況,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罰款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多次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者拒不改正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