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我縣爭創全國文明城市進入攻堅期,需要全員參與,全員創建。
近日,在竹溪縣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貫徹執行《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提升文明創建工作水平的決議,竹溪縣作為全市唯一的第七屆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既應是《條例》落地落實的主陣地,更應是《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先行者。運用法治手段解決這些道德領域突出問題,推動道德倡導層面向法律制約層面轉變,是規范和約束社會生活中關注度高的不文明行為,不斷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迫切之需,是現階段推進城市治理常態長效機制建設的重要依托,是破解城市治理工作中各類難題的重要手段,更是做好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作為市民,應當遵守哪些文明行為基本規范?不文明行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即日起,本網將結合《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對公眾較為關注的問題為大家進行解讀。
《十堰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基本規范之一:維護公共秩序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購物購票、等候服務和進出各類公共場所時依次排隊,不加塞、不擁擠;
(二)公共場所言行舉止文明,不赤胸裸背、不大聲喧嘩;
(三)參加或者觀看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節日慶典等,服從現場管理,遵守觀賞禮儀,文明喝彩助威;
(四)愛護公共設施,不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的用途,不躺臥公共座椅;
(五)禁止從建(構)筑物中拋擲物品,不侵占公共場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侵占、損毀無障礙設施,不在車行道內兜售、發放物品;
(六)在公共場所開展廣場舞、敲鑼鼓、拉二胡、吹嗩吶、唱歌(戲)、打陀螺、甩鞭子等文體休閑活動,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或者行為公約,合理使用場地及設施,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