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 “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二、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三、哪些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②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五、申報工傷認定的時效?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鑒定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竹溪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30日內用人單位未向竹溪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竹溪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建筑行業如何參保?
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比例核定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辦理地點:竹溪縣行政服務大廳人社窗口。
七、工傷有哪些待遇?
職工因工作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已經評定了傷殘等級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