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老鄉八千元 服刑一年又判賠
盜竊老鄉八千元,有期徒刑判一年,刑滿釋放判賠償,連累父母共擔責。
2008年8月22日竹溪縣鄂坪鄉未成年人陳某與老鄉邵某從浙江打工同行回家,因未掙到錢,在十堰市三堰汽車站,把手伸向老鄉,乘其不備盜竊皮箱,竊得現金8000及衣物,所得贓款全部揮霍,陳某被茅箭區法院以盜竊罪判刑一年并處罰金500元。刑滿釋放后,又被邵某起訴賠償財產損失。
陳某及其父母認為坐了牢受了處罰,以“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的老習慣拒不賠償,且陳某現已成年,父母不應擔責。法院審理認為,非法侵占他人財產,應當返還。陳某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而刑滿釋放起訴時已滿18周歲,現個人無財產賠償,其監護人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近日,竹溪縣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及父母賠償邵某8000元。(丁友才)
盜竊老鄉八千元 服刑一年又判賠
時間:2009-09-07 15: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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