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上午,竹溪縣建設局工會主席等相關負責人來到郭元榮家,看望昨日下午從精神病醫院被家屬接回到家的郭元榮。郭自1996年11月23日第一次被送進精神病醫院治療至今,已是三進三出精神病醫院。
在竹溪縣,郭元榮最近成了新聞人物:今年1月1日,天涯社區網站天涯雜談板塊以虛構的郭元榮女兒“郭寒韻”之名發帖——《誰救我爸:精神病院關14年》,該帖稱其父郭元榮被人陷害,關進精神病院14年,許諾誰救出她爸,她將以身相許。發現網帖后,竹溪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迅速展開調查。經查:郭元榮,男,1961年8月16日生,漢族,中專文化,原竹溪縣城建局安全股副股長,家住城關鎮十字街。1979年就讀本縣師范學校,1981年分配到本縣匯灣梅子小學任教。1983年與韓某結婚。1990年調本縣司法局工作,1991年調本縣城建局工作。1993年認識未婚青年明某,于1994年與原妻離婚,而又與明某未果。1月1日署名“郭寒韻”的網帖,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郭元榮僅有兒子郭昕,沒有女兒,所謂女兒“郭寒韻”是不存在的;郭昕及其他親屬也沒有發過該帖。
同往常一樣,郭元榮這一次回家,也是因其病情暫時有所好轉,應其家屬要求,由家屬接回家的。據了解,郭元榮自1996年11月被鄂西北精神病鑒定中心(原十堰市茅箭醫院精神科)鑒定為“精神分裂癥,偏執型,無責任能力,預后差”,屬重癥性精神病患者后,病情幾次出現反復,從而三進三出該院。
郭元榮第一次入住茅箭精神病醫院是1996年,1994年郭多次給縣紀委、監察機關檢舉縣城建局原局長劉某的經濟問題,經縣紀委查證,檢舉不實。此后,郭又于1995年至1996年,頻繁上訪、信訪,甚至用拍電報的方式污蔑、誹謗他從不認識的多人,造成極壞的影響。其行為已觸犯原《刑法》第145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報”、“小字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之規定。因其涉嫌構成誹謗罪,公安部門決定對其進行收容審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縣公安局發現郭有不正常精神狀態,有精神病嫌疑。遂于1996年11月23日,將郭送往十堰市茅箭醫院精神科(現鄂西北精神病鑒定中心),對其進行醫學鑒定。11月27日,鑒定結論為“精神分裂癥,偏執型,無責任能力,預后差”(屬重癥性精神病)。鑒于郭有精神病,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為幫其及時診治、也為防止妨害社會,同年11月28日,經其親屬口頭同意,對其辦理了精神病治療入院手續。當日,竹溪縣公安局對其解除收容審查。
1997年5月24日,鑒于郭元榮病情有所好轉,其家屬要求接回家監護,并自愿寫了監護擔保承諾書,隨后郭便由家人接回家看管照料。
在家期間,郭元榮仍不能控制自己言行,聲稱成立“反腐護法請愿團”,揚言要進京鬧事,“殺人放火”。依照《刑法》第18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之規定,1998年4月29日,縣公安機關第二次將其送往十堰市茅箭醫院精神科治療。同年10月13日,病情好轉后,郭又由家屬第二次接回家看管照料。
1999年8月,郭元榮病情不穩,并于8月4日赴京進行非法言論宣傳,被北京遣送回十堰。在此情形下,公安機關第三次將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療。昨日,其家屬第三次接其出院。
作為一名精神病患者,郭元榮盡管沒能在單位正常上班,但考慮到其上有老、下有小(當時兒子僅11歲),妻子離異,其子沒有人照看,其所在單位竹溪縣城建局(現竹溪縣建設局)每月仍按規定照發他的工資,由其母親代領。三次在精神病院治療的費用,除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政策外,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全部也由縣建設局支付。自1996年11月入院至今,縣建設局已累計為郭元榮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及營養費用35.46萬元。同時,單位還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性住房,所有證件手續也于去年幫其辦齊。
中共竹溪縣委對外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1年1月5日
郭元榮14年三進三出醫院之經過
時間:2011-01-06 08: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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