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從今年3月8日開始實施。
該《規定》是對1991年出臺的《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修訂。與舊規相比,新規定更人性化,更全面,更具操作性。
不得拒招婦女
針對目前普遍存在的就業性別歧視問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用婦女,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聘)用標準。
孕婦工作場所不能超過33℃
《規定》提高了對孕婦的保護力度,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不得安排其在溫度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另外《規定》還降低了因流產而享受產假女職工的孕期標準,將“四個月”調整為“12周”。
提高衛生津貼初定每月20元
《規定》重申,用人單位應給予女職工經期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衛生費。
據介紹,按原來的規定,用人單位每月需給女職工發2元—4元的衛生津貼,或者發放0.25公斤衛生紙。這顯然已不符合現在的發展形勢。《規定》要求“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總工會另行規定。”
但業內人士透露,初定的標準為每月20元左右。這一標準主要針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可參考。
生孩子工資照發相關費用報銷
《規定》實現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制度與現行的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規定》明確,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原工資標準發放。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產期產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其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產假期滿,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楚天都市報:記者關前裕 通訊員潘春芳 周曉莉 實習生程風成)
湖北出臺新規定加大女性保護力度
時間:2009-03-03 10:05:20
字體:
小
中
大
打印
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