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國慶假期將至,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規范有序的廣告市場環境,近日十堰市市場監管局就中秋、國慶期間廣告宣傳活動向全市經營主體作如下提示。
一、廣告涉嫌低俗、性別歧視
不得借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領導人講話、相關決議決定、宣傳報道等進行違法違規商業營銷宣傳。廣告中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等內容,傳遞不正確的價值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等內容。
二、不得變相使用國旗、國徽,使用“問題”地圖
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黨旗、黨徽、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以及國慶慶祝活動標識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不得使用版圖不完整的“問題地圖”發布廣告。
三、不得發布酒類誤導廣告
發布酒類廣告不得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出現飲酒動作,或者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強體力等功效。不得使用、宣稱“專供”“特供”以及“內部特供”“專用”“軍用”“國宴”等詞語進行商業廣告營銷宣傳。
四、虛假宣傳月餅、蟹卡
不得在月餅、茶葉、蟹卡、蟹券等廣告中對商品的產地、規格、等級、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煽動過度消費,宣傳奢靡拜金,違背勤儉節約傳統美德。
五、醫療美容廣告措詞要規范
不得發布未經審查或與審查內容不一致的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之外的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六、杜絕虛假旅游信息
不得以不真實的營銷噱頭發布虛假旅游廣告。不得在旅游廣告中對旅游景點、住宿酒店、交通工具、消費購物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如“免費旅游”“零團費購物游”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七、禁止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包含電子煙)
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包含電子煙)。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包含電子煙)。
八、學生培訓廣告禁止入校
不得違反“雙減”政策規定發布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紅領巾等少先隊標志、教材、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產品廣告不得宣傳“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
九、促銷廣告明碼標價
促銷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不得利用節日促銷發布虛假的打折降價等促銷信息,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內容。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
十、公益廣告不得包含商業元素
企業出資設計、制作、發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廣告,不得標注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以及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二維碼等其他與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











